中国农村社会权利的贫困—基于社会排斥理论的视角
本文作者(李春晓),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一、农村社会权利贫困的界定
在解释农村社会权利贫困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权利和社会权利贫困这两个概念。首先,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权利不应该是一个政治概念。人的权利必须还原为中性和人性的范畴,和谐、包容、稳定的社会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只有在权利平等的框架下,社会成员才能不分贫富而一律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
其次,社会权利贫困就是指一批特定的群体和个人,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名誉、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而且由于他们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被削弱和被侵犯而导致相对的经济贫困。
最后,农村社会权利贫困就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的社会权利的贫困。它是一种相对的贫困,主要表现在参与权利的贫困,迁徙权利的贫困,社会保障权利的贫困,教育权利的贫困,财产权利的贫困等方面。
二、社会排斥理论
20世纪60年代,法国一些政治家、活动家、官员、新闻记者和学者经常在意识形态上模糊地提到穷人是“受排斥者”。后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首次提出了“社会排斥”概念,并流行于法国,强调的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
社会排斥是一种社会事实和社会问题,也是一种使人边缘化的机制与过程。社会排斥的对象可能是某些个人、群体,也可能是某些地区,可能存在于一国或一个地区之内,也可能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人们可以从个人、群体、机构、地区、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等多个角度来分析和理解社会排斥。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排斥定义为: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地区、社会组织或社会利益集团等施动者的作用下,致使个人、群体等受动者不能公平地享受到应该而且能够享受到的公民权益与国民待遇,导致他们能力削弱与机会丧失,进而处于边缘化困境的一种社会机制。
社会排斥的现实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多维度的特性。由于社会排斥在现实中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或多维度的特性,不同的学者对它的看法也因此很不一致。社会排斥是个涵义宽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且具有很强解释力的概念。
三、中国农村社会权利贫困现状及分析
在前面已经指出,农村社会权利贫困就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的社会权利的贫困。它主要表现在参与权利的贫困,迁徙权利的贫困,社会保障权利的贫困,教育权利的贫困,财产权利的贫困等方面。在这里,我就参与权利的贫困、教育权利的贫困、财产权利的贫困三个方面的现状进行一下分析。
1、参与权利的贫困
中国农民作为一个政治群体,作为国家的主人,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政治权利,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常有限,甚至是少得可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介入政治,这种参与权利的贫困很大程度上应归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从建国以来就把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参与权利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如1953 年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1995年新的《选举法》又把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为4:1,也就是说4个农民的选票只相当于1个城市居民的选票。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就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市居民抗衡。尽管不是全部,这至少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群体的一个原因。
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被选举权就更无法保障了,被选举权对农民而言,几乎可以说没有,这又意味着占全国人口3/ 4的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政治生活中缺少农民的声音,以至各种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负担难以解决可想而知了。
2、教育权利的贫困
在教育问题上广大农民很难有一个平等的说法,一样是共和国的花朵,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却有天壤之别。农民教育权利的贫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占有教育资源、享受教育服务的差别巨大。虽然国家每年斥巨资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但相比较城市,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资本还相去甚远,致使很多偏远地区农村的学校是危房等。农村的教师队伍情况也令人担忧,多数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被安排在城市,农村则师资奇缺,不但教学质量难达到要求,教学质量更成问题。
其次,受教育的程度差别巨大。在属于高等教育的大学阶段,大学生出身地域越来越向城市高度集中。据不完全统计,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中,来自于农村家庭的只占30%左右。而且在一些名牌、重点院校城市居民所占的比重明显更高一些,考上大学的农村孩子大部分只能在一般的普通的高等院校接受教育。
3、财产权利的贫困
农民财产权利的贫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贫困。虽然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贫困问题并未因此而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土地,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比如,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撕毁农民的承包合同,随意拿走农民的财物,随意对农民进行罚款、摊派等,至于农民因承包土地而支付大量的税费负担就更不要说了。尤其是从90年代兴起的圈地运动,农民在土地所有权模糊、多元化的情况下蒙受巨大的损失。县、乡和村级政府可以在不征得农民的同意进行征地或强迫农民将承包的地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政府,而政府转手卖给开发商的是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有的竞争价高的达到百万元以上。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估算,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农业 “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的损失,那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