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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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3)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组合的实现路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注:[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法律功能的组合就是将法律观念性的应然性要求转化为现实性的实然存在。在转型期,为修复经济与社会的断裂,需要对两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进行有机组合,特别是经济法在利用其经济功能优势的同时应当重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社会法在利用其社会功能优势的同时应当重视其经济功能的发挥(注:参见王全兴、汪敏《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路径》,《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具体而言,两法功能组合的实现路径,也就是两法功能组合的本土化模式的转向及落实,突出表现在理念、手段和机制三个层次。(一)共生的组合理念

转型期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复杂多变且相互牵连,因而现代社会需要一种前瞻性的控制和预防,关键即在于采取有效的手段与机制,在问题发生之前解决矛盾,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之后,弥补和修复的成本也会大为降低。这就体现了一种法律控制思维的转换,即由单纯的“补”转向综合的预防。两法的功能组合,就是要改变以往单纯的“补”的窠臼,而走向一种“共生”的组合理念(注:“共生”是生物学概念,指各个生物之间共同生存的关系。引入到社会科学,指不同单元之间的互利合作现象。))。采取一种功能组合的共生模式,强调在理念上认识到两法的共生关系,体现在两法的功能定位上,就是两法都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这种复合功能的积存既是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果,更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要想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就必须秉承共生的组合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当前宏观的经济立法以及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的运用,有助于两法在解决社会问题、防范和救治社会危机上进行有效的配合。以税收制度为例,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可以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社会法的经济功能的运用,有助于两法的功能衔接,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劳动法为例,它以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资、政”三级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为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经济功能,如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没有劳动力资源,则其他资源难以开发、利用。

(二)耦合的组合手段

两法在部门法层次的功能组合中,应实现两法调整手段的耦合。经济法的重心在于直接解决社会化大生产本身的经济问题,调整手段主要在于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实现竞争的整体秩序,促进整个社会增量利益的生产;而社会法则主要解决社会化大生产进程中出现的经济、生态、社会问题及危机,从而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秩序。调整手段主要在于通过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等实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调节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纠正经济发展失衡引发的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两法的功能组合在部门法的层次上就是要综合运用两大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反对局限于单一的控制目标,反对为了短期的利益而牺牲二者之间的平衡和互动。两法在调整手段上的耦合直接反映了共生的组合理念的要求,是理念层次组合的具体化。例如,在防止贫困差距的立法对策问题上,一方面,运用财政与税收手段调控地区与群体之间的差距,发挥经济法推进积极的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直接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发挥社会法消极推进社会公平和促进整体的社会效益的功能。这样,从两方面综合考虑运用两法的调节手段,才能达到防止贫富差距,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终极目标。

(三)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

所谓“组合机制”,是指两法功能组合的制度机理和系统模式。制度机理是指通过制度的设置和运行实现两法功能组合的方式。系统模式是指通过各个环节及主体的配合完善两法功能组合系统的方式。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在制度机理中表现为,要求两法功能组合的动因来自各方法律组合主体自身的实践理性,要求两法功能组合的方式表现为各方组合主体对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主动的“适应性”学习,通过分析和思考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境遇而对其进行整合及完善。将共生的组合理念转化为具体的现实,还需要型构一个具体的组合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的组合和协作,实现共生式组合的终极目标。积极适应的组合机制在系统模式中主要表现为组合系统的有机性。法律系统的组成要素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主体等,在两法有机的组合系统中,同样需要以上四个环节及主体的互相配合。以当前征地拆迁为例,各级立法机关应当就专门的征地和拆迁进行立法,立法的程序首先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立法的内容必须体现两法共生组合的理念,特别要把征地拆迁与宏观调控联系起来,把征地拆迁的补偿与劳工保护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刘迎霜)

评审意见:当前,在我国一些部门法学理论研究中,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常常囿于某一部门法研究的单一视角予以分析和寻求相关法律对策,忽略了其他部门法在处理相关或类似问题中的应有功能。实际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交错性及连带性,客观上需要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社会整合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本文作者针对转型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呈现的“断裂”现象,以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的组合为视角,并从两法组合的动因与契机,两法功能组合的模式比较以及实现路径等层面,探寻两法功能组合在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中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文章选题视角独到,论证逻辑严谨。当然,法律功能组合仍是一个有待继续分析和论证的课题,需要作者和学界从法理层面进一步深入探讨,而具体不同部门法功能的组合的实证研究更需要部门法学者摒弃以往狭隘的门户之见,这一点对于新兴的经济法或社会法研究尤为重要。

评审专家: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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