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本文作者(杨海兰),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摘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法官审判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实现,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在中国,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着诸多现实障碍。拟对现实障碍因素进行剖析,努力探索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方略,从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到真正的实现。

关键词:法官;审判权;司法独立;障碍司法独立作为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无疑已经成为判断一国法律制度是否合法、正义的核心标准。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而法官审判独立正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与实现。当代价值法学的主要代表美国的德沃金教授提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1] 中国的著名学者贺卫方也指出:“所谓司法独立本质上正是法官个人的独立。”[2]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可能由人民法院这样一个抽象的机构集体进行,而只能由法官个人或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直接实施。因此,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承担起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责,这是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严肃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一、法官审判独立的内涵

关于法官独立的含义,有的学者从法官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其他法官)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理解法官独立性[3];有的学者则从法官保障的角度来把握法官独立含义[4]。除了学者们的观点外,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8年《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中,法官独立被界定为“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规定,法官独立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1)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资格、作出程序方面的裁定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2)身份独立,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纪律处分等与其任期有关事项必须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专门法律直接规定,并由一个不受行政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3)内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一方面,法官拥有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处理法庭审判中的程序事项的权力;另一方面,其任职期限和条件也不受其同事或上级的控制。

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独立应包括外在的独立和内在的独立,外在的独立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及新闻舆论的干扰,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自身不良因素的影响。

二、法官独立审判的现实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中国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但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法官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一)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在中国现阶段,人民法院在体制上通行的是一种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5]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财政经费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列支;在人事管理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党委提名、任免,法院的编制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职级与薪俸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门比照相应的行政职级与档次对靠;在法院业务方面,人民法院内部重要事务由院党组决定,而院党组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甚至党委政法委可以直接干涉法院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必须询问党委的意见后才能审判。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在在审理案件时势必要考虑党委、政府的指示,法律的规定反而成为其次,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二)法官身份无保障影响法官独立

法官身份和职位的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坚实后盾。中国《法官法》虽然已将法官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区分,对法官进行专门的管理,但是对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和措施仍然寥寥无几,而对法官任职和级别的管理上,仍然采用行政化的模式。法官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仍然要以行政级别为依据,法官要想提升自己的行政级别,就必然要受到院党委行政和有关部门的影响,在审判工作中则不得不考虑此种影响。

共3页: 上一页 第1页 23下一页

赞助广告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