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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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摘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着其他税种不能比拟的优势。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一直采用分类征收模式,这种模式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既有失公平又缺乏效率。本文指出了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缺陷,同时通过分类、综合、综合分类三种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个税模式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所得税模式;改革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据统计,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3944亿元。个人所得税是缓解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但体现贫富差距水平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经接近0.5,不但远远超过其他发展中国家水平,也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没有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究其原因,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类及比较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税税制、分类所得税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混合税制)三种。

(一)综合所得税税制

综合所得税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相加,减去各项法定扣除费用和不予计征的项目后,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该种模式认为,既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税,就应该将个人所得的所有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不对收入的性质加以区分。它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双公平,调节性强。由于是以个人总收入为课税基础,也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缺点是该税制较为复杂,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同时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征管稽核水平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分类所得税税制

分类所得税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一定方式划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种类别都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该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做法,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待遇,既可控制税源又征收简单。缺点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使具有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所得来源多、扣除项目多而承担相对较少的税负,而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却因扣除项目少而承担较多的税负,由此造成贫富差距扩大。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兼有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特征,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所得,按性质不同先分类征收,对不同项目所得进行费用扣除,采取从源扣缴,年终时将全部或部分所得加总,凡加总数超过一定限额,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之前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混合税制汲取了前两种模式的长处,既实行差别课税又对总的个人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同时克服了两者在效率上的不足和在公平上的缺乏,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计税方法。在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这种模式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体现当时国家特定的政策目标。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第一,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调节个人收入功能较差。税收公平性原则要求,凡是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税负,即应当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不能依据纳税人总体的承担能力征收,容易造成在相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由于收入来源和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第二,税制结构复杂,易导致偷、避税现象,造成效率低下。我国现行个税分类制度设置了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3种税率形式,同时还对劳务所得实行加成征收、对稿费所得实行减征两种特殊处理,造成边际税率过高、级次过多。征收上又涉及按月、按次或按年度计算纳税的问题,这就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改变收入类型等方式进行避税、逃税等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税款流失。在实践中,税务部门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来认定个人所得中的应税所得及应缴纳税款,同时要进行反逃税、反避税的大规模检查,导致征收成本过高,而效率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分类制的列举法已经不能涵盖个人的所有收入,本应该纳入应税所得的项目(包括灰色收入)没有计算进去。例如,单位发放的商场购物券、交通补贴、实物福利等,同样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三,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对经济变化缺乏弹性。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一般受到收入情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个人支出费用也有所差别。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家庭情况的差别,以及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养老等开支对个人所得的影响;也没有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没有跟随经济周期的变动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全国一个样,相对固定的做法。

第四,不利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影响纳税成本高低和纳税效率的关键因素。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下采取税源扣除的方法,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纳税人拿到手的都是税后收入,很少有人关心或有能力关心税前收入是多少,税额是如何计算的以及计算得是否正确。纳税人主动性不高,税务部门不主动找上门,纳税人不会纳税,偷、漏税现象普遍。其实,公民纳税意识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个税模式公平性较差,个税收入与支出配比不明确,削弱了公民纳税的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上述分析表明,分类税制模式由于存在种种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现实情况,亟需改革。问题是,改革的方向是选择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明确的是,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前提是该税制必须与我国现实国情相吻合,不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

综合所得税税制由于公平性强,调节个人收入效果明显,为世界上大部分的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尚不具备推行综合税制的条件。它的施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税收征管部门有较强的征管水平及高度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等。如果我国强行采取综合税制,无异于揠苗助长,只会造成个税征收的混乱,更谈不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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