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其解决方案

[摘 要]近几年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重要力量,。但因为一些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仍受到诸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为此,我们应采取对策,发挥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三方的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努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融资 困境 解决方案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也是配合大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蕴藏着极大的发展潜力。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最为活跃的力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仍受到诸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间接资金融通难度有所降低,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仍苛于对大型企业条件。2.中长期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匮乏。3.缺乏小型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无门。4.民间融资活动较活跃,但规模小且处于“非法”状态。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1.从金融政策上来看,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订,因此,大多数社会资源都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流向了大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挂帐停息和资本结构优化扶持金、新增上市额度等多项优惠政策措施,几乎都偏向于大企业,银企合作协议、承诺贷款合同等也往往只对大企业敞开大门。这几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虽然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2.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来看,信用度不高是贷款难的最大障碍

贷款难、担保难的主要症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些中小企业自身信誉较差。一是管理方面的信用。大多数中小企业均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财务方面的信用。数据不真,资料不全,信息失实,虚帐假帐,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中小企业。三是抵押方面的信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家底较薄,因此抵押物明显不足。四是效益方面的信用。由于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等问题,使其在经济效益上逐年滑坡,有的还出现了亏损,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淘汰率高于大企业。在如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自然不愿贸然地贷款给中小企业,从而增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3.我国信用评估也存在缺陷

我国缺乏权威性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而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估系统则对中小企业相当不利,最明显的是在信用评定标准中,“经营规模”或称“经营实力”一项便占15分,而像工商银行对新开户企业的信用评级,满分只有80,这一项便占18.75%。而这一项恰恰是中小企业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所谓中小企业当然是规模较小的一类企业。因此在这种不太恰当的评估系统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自然大打折扣。

4.社会中介担保功能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以中小企业最迫切需要的贷款担保为例,现有的担保机构的运作处于低效状态,他们的中介职能含糊不清,因此效果并不显著。首先是担保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既制约了资金的扩充,使民间社会资本无法进入,又使这一市场化的产物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下运行不畅。其次是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政府财政资金逐次下拨而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基金风险只得采取简单的分担摊派而不是有效的风险分散。

5.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的孵化器,具有向社会筹资,促进产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证券市场筹资。其主要原因首先是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现代素质和经营理念,不愿上市;其次是中小企业缺乏上市的条件和政策环境支持而不能够上市。综上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至今尚无法与资本市场结缘。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已出台的法律条款大多未落到实处,距离真正付诸实施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现有立法对中小企业仍残留着所有制歧视的痕迹,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许多法规为国务院或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不强,法律规定欠全面与系统;有些法律条款仍有悖于WTO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等等。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订和颁布一系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支持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建立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运行的基本目的不在于获取盈利,而在于配合贯彻实施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但难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银行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多方参股来建立。第二,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专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通过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的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购买中小企业股份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拓宽资金来源。第三,进一步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适度发展民间信用融资市场。民间信用市场,是一个没有固定场所,不受国家计划约束,由供求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协商确定利率高低的非正式融资市场。

3.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

第一,设立“特别信用保证制度”。第二,建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存在强烈需求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过度管制,按照商业原则运作、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就必然会产生和发展起来。

4.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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