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之初探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因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的客观存在,而不得不进行对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进行探索和研究,明确代替工代替劳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寻找代替劳动现象出现后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及纠纷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代替劳动 代替工 法律关系
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把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家庭雇工、个人用工、兼职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代替工等还是没有纳入劳动合法的调整范围。他们虽然没有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但其法律性质有待进一步探索,特别是代替工代替劳动的现象更值得深入调研。研究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寻找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明确代替工代替劳动的法律关系,为解决代替工代替劳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及纠纷提供办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生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的原因
代替劳动,就是代替他人劳动。从广义上讲,代替劳动包括:临时顶岗,长期顶岗,同岗换班等。从狭义上讲,代替劳动仅指用人单位和某个“劳动者”有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用人单位允许的前提下,这个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中各项权利的“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不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其劳动义务由另外一个人代替履行的行为。代替工就是指狭义代替劳动中,代替某个“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人员。与代替工相对应的“劳动者”就称为“被代替工”。在狭义的代替劳动过程中,就有了用人单位、被代替工、代替工三个主体,形成了用人单位与被代替工之间、用人单位与代替工之间、被代替工与代替工之间三个法律关系。出现代替工代替劳动现象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企业改制并实行岗点工资方面的原因。企业在改制并实行岗点工资制过程中,用人单位重新划定岗位,实行岗点工资制,出现了工资高的岗位用人少,原有人员多;工资低的岗位用人多,原有人员少。同时,也打破了在没有细分岗位实行岗点工资前,同级别的工人,不管是管理岗,还是操作岗;不管是在技术含量高的岗、含量低的岗,还是无技术含量的岗,都拿一样工资的传统。使高工资岗位上的一部分人调到低工资岗位上工作,使同级别的工人,因不同的岗位,有了工资之差别。在低工资岗位上工作的一部分人,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产生了代替工代替劳动的现象,
2.被代替工方面的原因。从被代替工的情况看,一是原来有一定技术的被代替工,在重新竞争上岗时,没有竞争到高工资的岗位上,而是被单位安排到无技术含量的低工资岗位上工作。他们不但拿钱比原来少,也不能发挥其技术特长,但又不想和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想找一个代替工代替劳动,自己再干别的事,既能把少拿的钱挣回来,又能发挥一下自己的技术特长。二是原来在比较体面岗位上工作的被代替工,在重新竞争上岗时,被竞争下来,到了不体面岗位上工作。因为不体面,怕丢人、不愿意干,就想找一个代替工代替劳动。三是认为自己对身体不好不能干的被代替工,他们在原来岗位上还能干,但在竞争上岗时没有竞争上,而是被单位安排到谁都不愿意去的岗位上工作,自己认为在这样的岗位上干,对自己的身体不好,就想找一个代替工代替劳动,等等。
3.用工单位方面的原因。从用工单位的情况看,一是被代替工的岗位都是技术含量低或无物技术含量的岗位,如门卫、绿化工、环卫工等岗位。这些技术含量低或无技术含量的工作,也得有人干。被代替工不愿意干,被代替工能找到代替工干这些工作,代替工的工资由被代替工支付。这样就使用人单位的工人总数不增加、工资开支不增加,这些工作也有人完成了。所以,用人单位默认了被代替工找代替工的行为。二是被代替工多数是做过贡献的老工人。因改革的需要,这些老工人退到了门卫、绿化、环卫等岗位上。这些老工人不愿意在这样的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又没有其他岗位可提供,这时,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这些老工人的劳动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于情于理不合适,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单位不稳定,社会不稳定,更不利于单位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用人单位就同意了这些老工人找代替工的行为。三是被代替工找代替工的劳动岗位都是比较累、脏的活,工作环境也较差。这些岗位上的固定工多数是从原来比较好的岗位上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比较差的岗位上工作,不但拿钱少,工作环境也不如以前,致使部分固定工产生了对抗情绪,给单位的管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并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下降。用人单位为了好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就承认了其找代替工代替劳动的行为。
4.代替工方面的原因。从代替工的情况看,代替工的主要来源,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这些农民无技术特长,文化素质低,也学不了其他技术,但能出力,不怕脏,干活认真。特别是在环卫岗位上的代替工,他们在清理社区居民倒掉的垃圾及不要的废旧物品中,进行分类集中,然后送到废旧物品回收站卖掉。一个月下来,光卖破烂的钱就足够生活费用,被代替工给的劳动报酬被节余下来。这样一年下来,也有五、六千元的净收入补贴农村老家人的生活,所以很乐意干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其次是下过大田劳动的家属。这些老家属的年龄一般在50岁左右。年轻时随职工进入大企业的农场劳动,成为家属工。因改革的需要,农场被承包,家属工不存在,家属处于失业状态。年轻的家属走向各种创业之路,老家属只好找一些能干的活,例如找绿化、环卫、门卫、社区治保等,为其当代替工代替劳动挣钱补贴家庭开支。
二、代替工代替劳动的法律关系
1.用人单位与被代替工的法律关系。要明白代替工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白用人单位与被代替工的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和被代替工的关系是定性代替工法律性质的基础。用人单位和被代替工之间,在没有实行改制及岗点工资之前是劳动法律关系,被代替工是无固定期的工人。实行改制及岗点工资后,因各种原因,这些无固定期的工人找人代替劳动,成为被代替工。这时,用人单位与被代替工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被代替工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承认被代替工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是否合法。
先看被代替工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并必须亲自尽劳动义务,不能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找人代替完成。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擅自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被代替工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前面讲的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同意了劳动者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依据法学原理,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能为的行为。所以说,在用人单位同意下,被代替工找人代替劳动的行为,是不违背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