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儒家思想建设我国企业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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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资源,在现代管理中对企业家伦理塑造具有重要影响。作为有着不同于西方精神特质的中国企业家,儒商以其独特的经营管理理念建构起了管理伦理的基础。借助儒家思想的“回归”对于建设我国企业家伦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儒商精神;企业家伦理
[作者简介]许颖,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广东广州,510641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4-0078-0003
一、 伦理的概念
一般来说,伦理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在判断是非时所依据的道德和价值观准则[1](P131)。在伦理的范畴内,不存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人们的行为只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这种准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会在无形中引导人们的行为。
企业家的伦理素质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企业家作为人的道德品质、企业家作为领导较一般人更为突出的道德品质、企业家正确的经营理念[2]。
二、 西方伦理观与儒家伦理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在《新教伦理与资木主义精神》书中所写的“资本主义精神”是指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精神。这本书在西方社会影响非常大,它是讨论西方资本主义兴起和基督教新教伦理的一本重要著作。书中写道:“资本主义确实等同于靠持续的、理性的、资本主义方式的企业活动来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因为资本主义必须如此:在一个完全资本主义式的社会秩序中,任何一个个别的资本主义企业者不利用各种机会去获取利润,那就注定要完蛋。”[3]韦伯认为,企业家的人生便是以赚钱为“目的”,这种精神是“超越而又非理性的”,在这种精神的支配下人必须用一切最理性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照韦伯的看法,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是来自于基督教伦理,它是以不断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一切最理性”的方法为“手段”。以“赚钱”为“目的”的西方资本主义是把“增加上帝的荣耀”作为“天职”,因此它带有宗教信仰的意义。而所谓“最理性的方法”就是“科学的方法”,即西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4]。
但是在面对中国儒学有可能复兴的今天以及欧美大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的情况下,韦伯的这一观点或许有不同的意义。如果换个角度考虑,赚钱是为了社会的公利和自我精神境界的提高,这样倒是符合我国儒家伦理的。依照儒家思想,如果能用最合理的办法取得利润作为“手段”,而以社会公利为“目的”,这就与儒家所说的“天下有道”相一致。这里的“道”就是社会公利或者说人民福利,也就是儒家追求的目标。如果把中国企业家与中国儒家伦理相结合,将会产生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不同的中国的现代企业家精神。
三、 儒家管理思想
众所周知,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精神是“仁、义、礼、智、信”。儒家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是儒家思想中比较贴近现实,也是比较能够接受和理解的一部分。
(一)“仁者为人”
儒家认为人本身是最重要的,每个人都有发展的需求和追求价值的的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说明不仅要要尊重人,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意志,同时要站在他人的角度,从他人的立场出发来考虑事情。儒家强调人的主体精神,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论断,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众的重要作用。
(二)“正己德治”
儒家仁学思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德政”,这是儒学思想境界高层的内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治国必先“修身”,“修身”被儒家看作是进行社会管理的逻辑起点。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管理者公平正直,恪守礼法,身体力行,以此作榜样并通过自身符合道德规范的言行来教育民众,才能上行下效,上善则民善,民众有了道德自觉性,就会接受统治管理[5]。
(三)“和为贵”
“和”在中国古代的经典论述中的基本含义是和谐,古人重视“天人合一”的和谐,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孔子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儒家伦理重团体利益,强调团体重于个人。与此相联系,特别强调内部以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和谐与稳定,主张“和为贵”。
四、 儒商精神
随着儒家思想的传播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强调以儒家理念经营实业的商业文化或商业精神,即儒商精神。儒商精神具备十分丰富的内容,就其精神特质而言,儒商力图建构一种公正分配比例的经济伦理观念体系[6]。从儒商的形成及其历史定位,可以看到儒商在精神价值上的一种导向性趋势:旨在寻求经济活动与文化精神间的沟通,推进商业和伦理的结合,借助儒家思想的价值效应,塑造商人的人格形象,以提高商业和商人的社会地位和名誉声望。
(一)义利合一
儒家的义利观,可以看作是现代儒商的价值观,并不是用“重义轻利”可以概括得了的,它所包含的意蕴,已经远远超过了义利关系本身。并不能以是否趋利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而只能看其所求之利是否合于道。荀况对这一点说得很明白:“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同时,在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儒家主张舍利取义。孟子有段名言:“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在义利不可兼得时,“舍生取义”的主张有利于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思想,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但是也只有在“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才需要做这种选择,而一旦需要做选择,这种行为就具有合理性。正因为如此,“舍生取义”才能成为中华民族基本的民族精神。所以,必须肯定求利的合理性,只须使利行为符合义或道的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