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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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合销售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普遍经营方式。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比较纳税方式,使企业选取有利的纳税行为,从而合法降低税负,减轻负担,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企业;混合销售;税收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14. 012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14- 0020- 02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亦促使第三方物流企业进入到微利行业,使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而提供多种多样的物流服务。因此,税收问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影响比较明显,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具有普遍性而且业务比重较大)的税收问题,如果税收问题解决得好,就会有力地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1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等。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作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把货物(如原辅材料、零部件等)销售给客户并提供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综合物流服务。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客户供应原材料并运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这项经济业务既产生销售原材料的收入,又产生了运输收入,此时企业对于这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三方物流企业A销售并运送原材料等货物到客户指定的地点。2010年度A企业共取得收入1 500万元,企业为销售货物而发生支付款项1 170万元(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税款170万元),那么A企业应如何缴纳税款合算呢?
2.1 增值税纳税人
把A企业视为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运输业务的企业,此时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假设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2 营业税纳税人
若A企业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使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占到总营业额的50%以上,此时A企业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假设A企业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税率为3%。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1 500×3%=45(万元)。
通过比较,A企业会选择营业税纳税人进行纳税。
3以混合销售为主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纳税方法的选择
对于以混合销售为主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差别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时,
根据(2)式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17%)×3%÷17%=20.65%。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20.6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20.65%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适宜选择营业税纳税人;反之亦然。
如上例,根据(1)式得:
A企业的增值率=[1 500÷(1+17%)-1 000]÷[1 500÷(1+17%)]=22%>20.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所以A企业应当选择营业税纳税人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