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模型下矿难危机的治理思考

本文作者(薛红伟),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下矿难危机的治理思考

摘 要:本文全面考察了上下级政府在矿难危机治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而运用委托代理的模型展开分析,提出了要应对好矿难事故,就必须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力度,且要想法设法降低善治危机的成本,从而在源头上根治矿难。

关键词:委托代理 矿难危机 理性经济人

当今世界,公共危机事件呈现出高频次、大规模的特点,其中以矿难事故的出现最为频繁,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528人,其中420人获救生还,截至25日中午,事故已确认107人遇难,最终遇难人数统计为108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5日通报了黑龙江新兴煤矿事故的初步调查,井下许多的探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遇火发生瓦斯爆炸波及全矿井,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我个人以为,瓦斯达到燃点以致爆炸只是表层原因,更加深层次的原因需要我们做出科学判断,国务院安委会的通报称,事故暴露出企业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是一起责任事故。很明显,这是一起“人为”的特大伤亡事故。

1.问题提出

目前我国各地的煤矿都是属地方政府管辖的,下级政府也是在上级政府的监管之下从事煤矿的经营和管理的,两者之间可以模型化为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上级政府是委托人,下级政府或煤矿管理经营者是代理人,在经济人理性前提下,代理人就有可能侵蚀委托人的“利益”,从而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发生各种矿难事故。委托人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激励代理人。因此,提出委托代理的模型对于应对矿难事故很有必要。

2.委托代理模型引入

委托代理模型简化了如下问题,在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什么行为时(因信息不对称或者监督成本过大),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按照自己意愿来选择行动。委托人面临来自代理人的约束有;个体理性约束;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任何委托人效用最大化都应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

为了研究的方便,现设定以下5个变量;

R:危机得到良好治理时下级政府的整体收益

G;良治成本(良好治理危机时下级政府所花费的治理成本)

C:造假成本(下级政府虚假治理以蒙蔽上级政府的成本)

P:下级政府被发现采取虚假治理后所受到的处罚成本

A:下级政府采取虚假治理被上级政府发现的可能性,用以体现上级政府的鉴别机制(A∈[0,1])

3.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根据期望理论,期望收益等于相应行为的概率与此行为下收益的乘积,其中收益以可衡量的经济收益为标准。将此推广,考察在某一个行为有M种结果时,分别记每种结果下的效用分别记为U1,U2……,UM。相应的,发生这M个行为结果的可能性依次设定为P1,P2,以此类推记发生最后一种行为的概率为PM,据此,在此策略下的总的期望效用可以表示为E总=∑PI×UI设(i取1到M间的所有自然数)

根据分析,列表格如下;

显然,下级政府采取良好治理的行为时有;E良=R-G,采取虚假治理时有;E虚=-A(C P) (1—A)(R-C),比较两式,要使其采取良好治理,当且仅当以下条件成立,即E良>E虚,整理得:AR-G C AP>0,考察识别率A的情况:

(1)因为反映鉴别机制识别率高低的A取值是从0到1的,当A趋于0时,要实现良好治理(C-G>0),显然,在无法识别下级政府的造假行为时,下级政府是否选择良好治理的决定将与上级政府无关,此时的胡萝卜(R)加大棒政策(P)都将失效,要想使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意愿进行良好治理,唯一可以实现是提高其造假的成本C。

(2)当鉴别机制很有效即A极大至1时,要实现下级政府的良好治理(R C P-G>0),情况复杂很多,这时涉及的可控变量有四个(R、C、P、)。此时即使上级政府能明察秋毫(A=1)也不能一定保证下级政府会选择良好治理的行为(R C P-G>0),关键还是从各种角度控制成本,即综合考虑C、P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首先应当建立有效的行为鉴别机制,其次我们努力考虑其他四个变量的影响,因为任何一方的缺损或偏低都不必然保证良好治理行为的实现。

4.结束语

通过模型的分析,我们从以下角度给出应对矿难事故的策略:

第一,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度。从现实情况来看,安全监管形同虚设甚至完全没有,以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事故来看,国有企业的煤矿也不见得就做的比较好,今年新兴煤矿因安全生产和信息化建设基础良好,被选定为煤矿防灾项目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出了大事故,这无疑是对监管机制的莫大讽刺。

第二 ,加大惩处虚假治理的力度。从国务院安委会事后调查的结论来看,黑龙江政府直接管辖下的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具有明显的虚假治理矿难的行为,比如这个煤矿并没有进行科学化的生产,采面布置分散,不是合理的集中生产,瓦斯的浓度超过爆炸极限却没有相应的断电停工等规避风险的行为。这些采取欺压瞒报之行为应该要受到严惩。

第三 ,提高危机意识。对于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来讲,盲目追求收益的“变态”动机完全使其丧失了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意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指出的,就现在掌握的情况看,这起矿难绝不是简单的天灾,“一个核定年产量140万吨的矿井,当天夜班下井竟然下了500余人,白天达到1000人,采掘开拓的工作面达到30个,另外在通风和防瓦斯突出落实不到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井下的工人会超过标准?为什么面会达到30多个,唯一可以说明是其盲目地追求无限拔高的经济利益指标。

共2页: 上一页 第1页 2下一页

赞助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