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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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摘要: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司法实践在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中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立法的成功之处,采用了许多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规范。其中不但规定了许多新的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还结合实际对有些规则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在这些新规定的制度中,抗辩权制度就是一个典型。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发展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因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的履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在我国的新合同法中不但构筑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而且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的发展。

(一)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原因

在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中的第68条明确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的四种原因: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改变了传统不安抗辩的发生情形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的局面,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

(二)增加了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

在我国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他可以有中止履行和延期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他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规定得并不明确。

然而在新的合同法之中的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07条则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看来,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包括了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

此点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没有先履行债务义务的当事人不当行使抗辩权而导致诉讼发生,一旦诉讼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债务能力的情形。至于何为“确切证据”,应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判断。

二、不安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不安抗辩制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而且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损失的出现或避免损失的扩大,保护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一)不安抗辩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要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些双务合同中,存在着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先履行完义务之后,对方会违约。在此情况下,就自己是否仍要按期履约的问题产生了疑惑。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按合同履行义务,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反而会受到侵害。这就使得双方不公平,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了平衡,也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民法的最基本原则。

不安抗辩制度正是为了追求这么一个最基本的法律精神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不安抗辩制度的重要性,它的存在体现了民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最基本原则。

(二)不安抗辩制度是合同履行中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

我国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补救措施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违约的一方对没有违约的一方所给予的补偿或赔偿。而不安抗辩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将要发生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守约方损失的出现或避免损失的扩大。

因此,不安抗辩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对一般意义上补救措施的补充。当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先给付一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三)不安抗辩权可以督促后履行方按期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保护的是先给付一方向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当先给付一方中止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以消灭不安抗辩权,顺利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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