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官司”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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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小标的额民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一元官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现象的发生,是公民法律和权利意识高涨的体现。但这类诉讼引起的争议,法律界仍认识不一。由于“一元官司”受理旨低廉,诉讼门槛较低,其中不乏有人以打“一元官司”为借口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但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一元官司”,经济价值虽小,却也有一定的精神价值。
关键词:一元官司;诉权;精神价值分析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入,公民的诉讼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获取救济。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小标的额民事案件不断出现,这种诉讼标的很小的诉讼通常被形象地称为“一元官司”。正如西谚云:“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对于这类诉讼,法律界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现象的发生,是公民法律和权利意识高涨的体现,值得提倡;有人认为如今法院收案剧增,审判压力非常繁重,动辄提起小额诉讼,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的精神,是滥用诉权的表现。
一、“一元官司”的精神价值效应
事物的发展总是呈现两面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元官司”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的特点。由于“一元官司”受理旨低廉,诉讼门槛较低,其中不乏有人以打“一元官司”为借口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但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一元官司”,经济价值虽小,却也有一定的精神价值。
(一)体现了中国重利轻义的传统思想
在中国,“一元官司”的由来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儒家思想统治了中国几千年,对中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儒家思想提倡重义轻利、重名节而轻实效。在此影响下,在看待精神上的胜利和物质上的补偿方面,中国人更看重前者,尤其是知识分子,特别注重清高的声誉,社会舆论也苛责人“向钱看”。名誉受到侵害,只要澄清了是非,对方道歉,恢复名誉,一般人通常并不介意赔礼多少。
(二)溢出效应
法治的若干工具技术价值并非西方法治的专利,而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共同产物。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公民的道德、文化水平的制约,中国法治发展在形式意义上尚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当下的法治发展中尊重法治、恪守法律的观念有待进一步确立,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律机制尚待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形成,市场经济立法尤其是社会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以上种种不足之处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治现象埋下了导火线。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时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一元官司”还是有其存在的精神价值的。
(三)体现民主的法治精神
在特定情况下,“一元官司”更能体现保护人民权利的民主法治精神。如在民众中享有巨大声誉和社会影响的社会公众人物,当其名誉受到侵害,影响其从事原有职业时而提起的一元索赔诉讼。作为公众人物,本是公众舆论监督的对象,而且又处于社会强势地位,他们的名誉受到损害,他们可以也易于运用其对社会影响自行澄清,象征性地提出一元诉讼,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这正是民主的法治精神的体现。
二、对“一元官司”涉及滥用诉权的认定
“一元官司”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维护了司法正义,使不法侵权行为有所收敛。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人为了一点小事,或者为了一时意气轻率提起一元诉讼的情况。个别当事人甚至通过新闻媒体大加炒作,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以期达到其预期目的。即借着一元诉讼的合法外衣,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已经注意防止人们轻易地进行诉讼,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其典型的作法就是要求原告作出绝非诬告的宣誓。随着现代司法进程的深入,诉权滥用逐渐被确认并为世界各文明法制国家所排斥。日本学者认为,滥用诉权是违背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为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美国大多数州法律规定,起诉是恶意的和没有合理的合适的理由就构成滥用诉权。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详尽地就权利主体具体如何行使权利作出规定,从而为权利人滥用其权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目前,法律界普遍把滥用诉权定义为“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故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
由于滥用诉权披着合法诉讼的外衣,加之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对滥用诉权的性质进行认定非常关键。
(一)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完全背离诉讼正当目的的主观故意是滥用诉权者的主要心理形态。过失一般不构成滥诉,只有在重大过失的心理形态下才会被认为滥诉。行为人本身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自己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而没有避免。表现为不积极调查取证,盲目轻率地行使诉权,而据一般人的法律常识和一般人对事实的判断,是完全不应发生诉权不当使用之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