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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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的国际保护

摘 要 商标,又称商业标志,它不仅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塑造企业形象、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是能够产生信誉并凝结着经营者辛勤劳动和智慧的无形财产。不当利用他人的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严重妨碍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因而商标和其他智力成果一样,成为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要保护对象。本文通过对于商标的相关定义以及对于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介绍,结合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于商标的国际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 商标 国际保护一、 商标的相关概念

(一)商标概念。

商标又称商业标志,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具有识别、品质保证和广告宣传等功能。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2)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3)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范围不断扩大,只要视觉上可感知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权概念与特征。

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一国核准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二、 巴黎公约的相关理解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些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等等。

《公约》的第6条至第12条涉及商标权的保护规定。其中包括对于商标的注册条件、驰名商标的特别关怀、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的标志的禁例、商标的转让、商号注册、集体和服务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都做了规定。

《公约》注重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运行,对于商标的各种保护基本上还是立足于国内法,但公约也注重各成员国国内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条约的规定有一些伸缩性较大,这样可以加强条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三、 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或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的真实的体现人性的光辉。法律与条约正是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的追求价值以及渴望美好善良的生活秩序,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会体现着自身的价值准则,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 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原则,它发挥着确保法律秩序价值的统一的作用。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当中,也存在一系列这样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由公约确立的一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也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成员国不得规定要求保护的国民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作为受保护的条件。不仅保证外国人受到保护,而且,保证外国人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者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根据此项规定,在公约的成员国内,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者非成员国的国民(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在遵守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下,应和本国国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全面和绝对的。《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关于司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通知地址的选定和代理人的指定的规定,凡属于工业知识产权所要求的,都可以明确的予以保留”。那么,此原则运用到商标的保护上应该主要适用于: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和手续,所享受的商标权的权利,以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最后,由于公约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不同,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其本国人享有的工业产权保护水平还敢不上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为了防止此种成员国通过国民待遇原则达不到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遭受任何侵害”这就表明了公约的最高权威性,无论何种情况,该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都应该符合公约的最低要求,这无疑平衡了保护水平不同的各个成员国的自身利益,并不与国民待遇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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