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见”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机制

摘要:解释者的“前见”对于法律解释而言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解释学这一路径对“前见”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对之前人们对于“前见”的“偏见”予以匡正。进一步说明解释者“前见”的形成及其在司法解释活动中的作用机制,并通过对这一机制特点的分析,期望给解释者的解释活动提供新的路径。

关键词:前见;解释学;司法解释
现代哲学解释学和解释学美学的创始人伽达默尔说:“个体的自我思考只是历史生命封闭电路中的一次闪光。因此个人的前见比起个人的判断来说,更是个人存在的历史实在。”由此可以看出“前见”对于个人存在的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建立在对“前见”。的正确理解基础之上的。而作为法律解释者的法官的“前见”的形成及其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机制更是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澄清,因为这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对于社会存在的意义。

一、问题提出前的两个重要概念

(一)“前见”概念的界定

“前见”又称“前理解”是解释学上的概念。。传统解释学认为:“前见”即为先见、偏见、成见。在其认识论看来,主体的“前见”以先人为主的方式独断对象,对已有的权威、传统、惯例、理论和常识等常常不加反省地接受或相信,以至于成了正确理解的障碍。浪漫主义诠释学代表人物施莱尔马赫也认为:“解释的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自觉地脱离自己的意识(Gesinung)而进入作者的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均将“前见”视为是主观的东西,妨碍人们做出正确判断的否定性的东西。因此他们认为“前见”一词是个贬义词。而伽氏的理解是,Vorurteil(前见)一词是指决定一种情况的所有因素被最终检验之前所作的一个前判断。而在德国的法律术语中vorurteil指在最终判决做出前的临时判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此“前判决”可能是正确的判决,也可能是错误的判决。这也就与传统解释学认为的“前见”是贬义词的判断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前见”,通俗地讲,就是指人们在对事物做出理解之前具有的决定他如何看待该事物的概念观念、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它同样是真理的来源,甚至来自于传统和权威的看法,而我们接受这种看法也是经过理性的选择,它不是个人的主观认识,而是个人接受的流传下来的一种普遍的判断。

(二)“前见”的延伸——“视阈融合”

说到伽达默尔的“前见”理论,不得不提到由前见延伸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视阈融合”。受到“前见”的影响,理解主体自身在理解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意义,这就是对理解对象的一种期待,我们称之为世界者的“视阈”。“视阈”就是指“人的前判断,即对意义和真理的预期”,它是“看视的区域,这个区域囊括和包含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在这样的“视阈”观照下,已经形成了一种意义。同时,作为理解对象的文本,同样也有自己所包含的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解”的全过程就是一个两种视阈相互运动、交流和融合的过程,即“视阈融合”。在两种独立的视阈不断地互相作用下,一种新的意义在理解的过程中产生了。其实,“视阈融合”就是认识论上主体间性的认识模式理论,这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认识论上的主客体认识模式理论。①在理解的过程中,主、客体双方的积极性都被调动了起来,完全处于一个开放性的状态之中。从纵向上看,在人类理解的过程中“视阈融合”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而是无数次的融合连续起来,持续运动下去的。

我们不难看出,伽氏所谓的“视阈”无非就是“前见”的另外一种说法,而“视阈融合”过程的实质就是“前见”形成的过程,或者说是不断形成新的“前见”,或者说是“前见”不断积累的过程。

二、法官“前见”的形成

理解者都是具有历史性的。从解释学上讲,法官之于法规范就是读者之于本文,而不仅作为“制定法”具有历史性,作为“读者”的法官本人也具有历史性。“人是历史的生物,这句话意指:人的过往——他个人的过往、他所属社会以及他所参与文化的过往,都是当下存在的‘他’之构成部分。过往对人有很大的影响力,假使他想避免此种影响,就必须检讨过往。它不会就这样消逝、结束。人类为自己创造出来,并且以自己的生命存在其间的‘历史世界’其具有持续性及可变性。”法官同样也是历史的生物,其个体的意识也是历史的积累,法官头脑中的那个关于法的“历史世界”也同样具有惯性和可塑性。每个人都无例外地降生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之中,历史文化环境是任何人都逃不掉的,语言作为历史文化的主要工具使人形成概念和观念。法官在这种历史环境和文化习惯中必然不自觉的形成特有的“视阈”,进而在理解过程中将“视阈”作用于效果历史,②与此同时作为“前见”融人到法官的法律解释过程当中。

“而依伽达默尔之见,文字、解释者和可能了解文字内容之人连结起来的共同基础乃是语言以及两者共处的传统脉络,而传统脉络就主要地构成了‘前见’。应用到法学上便是:法规范、法官及被普遍承认的法律思维方式组成的法的‘传统脉络’主要地构成了法官的‘前见’。但是作为解释者的法官事实上并不是单纯地聚焦于法规范本身,其更要着眼于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所以,法官的‘前理解’,不仅与法这个事物、法规范、专用词汇等传统的脉络密切联系,更是包含各种利益情境及法规范指涉之生活关系的结构等‘社会脉络’休戚相关,构成法的‘前理解’是‘传统脉络’和‘社会脉络’的综合”。③对于这种“前理解”二元结构的理解较之一元结构理解无疑是更为深刻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的看到法官在确定“意义期待”以实现内心正义时,必然对眼下的“社会脉络”有所选择,其选择的依据必然是建立在“传统脉络”基础之上的。所以对于“前理解”的二元结构认识在本质上其实仍然是一元论,而此时对于“社会脉络”,我们可以理解为“视阈融合”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伽达默尔关于法官历史性的探讨所形成的“视阈”和拉伦茨关于传统脉络阐述而形成的“前见”在效果上具有不谋而合的意义。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历史性探讨”还是“脉络理论”,我们都可以归结为:权威、传统和理性的结合。“人的权威最终不是基于某种服从或抛弃理性的行动,而是基于某种承认和认识的行动——即认识到他人在判断和见解方面超出自己,对权威的承认是理性知觉到自己认知的局限性”。所以说承认权威的本质不是盲目的服从,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和判断,就是对他人判断的优先发生的一种理性的认同。这种他人优先的判断正是前见的来源之一。而对于传统的理解,“每一时代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历史传承下来的文本,因为这文本是属于整个传统的一部分,而每一时代则对这整个传统有一种实际的兴趣,并试图在这传统中理解自身”而这种对传统的反思和批判的过程也是经过理性的选择,这个时代的人又在对传统的理解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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