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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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3)

案例2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根本分歧就在于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不同。表面上看,二审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违反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为由判决原告败诉与主流的环境法理论相矛盾;但实质上,这正说明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将污染超标作为损害赔偿的前提,并合理分配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则,没有认识到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与普通环境污染损害的区别,因此判决有违公平。

基于上述分析,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基本上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损害来追究赔偿责任,但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在具体规则上进行调整。

总之,环境法已经发展出比较成熟的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则,但环境污染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这些规则适用于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但在处理非典型环境污染案件时难免捉襟见肘。因此,有必要分析各种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件,并确定其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规则。这不仅是完善环境法理论所必须的,也是正确处理污染纠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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