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面对日渐增多的装修污染损害纠纷,分析其具体类型和责任规则是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前提。在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产品责任或者经营者责任规则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在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但应当根据其特殊性作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装修污染;环境损害;责任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住宅装修比例和标准都在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因住宅装修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其中装修污染损害成为纠纷的一大诱因,装修污染损害索赔案件不断出现:
案例1:栗明诉南京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案。原告于2002年1月住进由被告刚完成装修的自有住宅,4月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后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检测,住宅室内甲醛等污染物严重超标。2003年法院以环境污染损害判决被告拆除装修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近6万元。
案例2:张文健诉郭国强人身损害赔偿案。2003年7月20日起被告家中装修,住在楼上的原告以强烈的涂料气体散发导致身体不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医院诊断原告的头疼等不适为“有机溶剂接触反应”。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系其他原因所致,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违反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不能获得赔偿。
从表面来看,上述纠纷都起因于“污染”,适用环境污染损害救济规则顺理成章。但是,相对于普通的环境污染,装修污染的场所特征、主体关系、形成机理等都有特殊性。因此,应当避免笼统地将其划人环境污染损害的范畴,而应当在法律责任性质的确定、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具体分析,以寻求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定和分担装修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方案。
二、装修污染损害的类型分析
在住宅装修过程中或者装修完成后,可能因装修材料选用不当或者施工方法不当形成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或者噪声污染,从而导致住宅居住者或者邻居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从损害的对象来看,装修污染损害可分为对居住者的损害和对邻居的损害。
对居住者的损害发生在装修完成之后的住宅使用过程中,损害对象是住宅合法使用人,损害的直接原因为装修材料放射性过强或者所含化学成分的挥发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深入分析,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装修材料存在缺陷。有缺陷的装修材料可因有害挥发物超标或者放射性超标导致污染。二是装修施工不合规范。装修材料本身合格,但过量或不合理使用仍可能导致室内污染物超标。三是装修材料和施工均合规范,但因住宅通风等问题导致室内污染。
对邻居的损害一般发生在装修过程中或者刚完成时,损害对象是装修住宅之相邻住宅的使用人,损害原因为装修中的有害物质挥发,致装修住宅周边空气污染,或者噪声超标。由于装修过程中通常要使用涂料等材料。有害物质的挥发不可避免,几乎必然造成空气污染。一种情况是装修材料和施工均合规范,仍造成空气污染导致邻居人身损害。另一种情况是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或者施工不合规范造成空气污染或者噪声污染,导致邻居人身损害。
上述各种情况虽然都属于装修污染的范畴,但污染的成因、机理以及损害后果等各不相同,其法律责任规则需要具体的分析。
三、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法律性质辨析
虽然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直接原因在于污染,而且经常被认定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例如上述案例1。但是在法律性质上此类损害是否属于环境污染损害不无疑问。首先,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污染者和受害者具有同一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者通常为生产企业,即产生污染的设备的拥有者或者管理者,与污染受害人是相互独立的。但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属于住宅所有者,居住者往往是所有者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这样,污染者和受害者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根本的区别。在装修由装修公司完成的情形(如案例1),表面上区别了污染者和受害者,但实质上装修公司只是受托人,与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地位并不相同,不能改变受害者本身是污染设施所有人的事实。其次,装修污染行为不具有社会妥当性和合法性。环境污染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社会妥当性、合法性,即本身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衍生行为,不可能严格禁止。而装修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意义,如果给居住者造成伤害,那么其存在的价值将丧失。从社会价值上看,装修污染与环境污染有根本的区别。
当然,装修污染与环境污染在致害机理上具有一致性,都是污染物“有环境因素的介入”而导致损害。因此,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装修污染也需要与环境污染同样的“因果关系推定”等新的理论来支撑。但是,总体上看,二者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的相似性并不能否定其在主体关系和社会价值方面的根本区别。应当承认,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是不同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侵权行为,其责任规则也不能沿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
(二)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具体责任规则
上文对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具体情形已有分析,各种情形的法律责任规则也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装修材料存在缺陷导致污染损害的情形,应以产品责任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即为有缺陷。因此,如果装修材料的挥发性有害物质或者放射性超标,可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装修材料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而不应生硬套用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规则。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完成装修的,装修公司实质上是装修材料的销售者,可依销售者责任请求装修公司赔偿。
这样,对于装修污染导致的损害,居住者可以向包料的装修公司、材料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而且通说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这对于保障居住者的权利比较有利。唯一的问题在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需要借鉴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与普通产品责任的追究有所区别。但这只是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责任追究的一个技术性环节,不应改变其产品责任的性质。
其次,装修施工不合规范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损害的情形,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本身是对消费者权利进行救济的方式,但在仅仅提供装修施工服务的情形,无法适用产品责任规则追究装修公司的责任,需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则实现居住者权利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