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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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刑之误判、错杀
废除论者贝卡丽亚认为判决罪犯死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的,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以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犯罪被判处了死刑。据此他认为“死刑是不可挽回的”。保留者认为误判、错杀诸如此类的因素虽然存在,但可尽量避免,即使不能避免,其所造成的后果也只是追求死刑之利的必要的正当的代价。至于误杀,更是一种经发现便予以反对的司法错误,但是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4.死刑是否为野蛮之刑
在当代,死刑的不人道性被明确表达为侵犯基本人权,大赦国际之所以为废除死刑而摇旗呐喊、奔赴呼号,最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其是一个世界性的人权组织。其次,死刑促成杀人不能作为废除死刑的依据。因为刑罚尽管是把双刃剑,不可避免地具有消极作用,但并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即使死刑鼓励杀人的作用大于遏制杀人的作用,也只能成为公开处死的理由而不是反对处死的理由。另外,废除论者认为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的,死刑并非是报应的必要手段,死刑是歧视之刑等立论。保留论认为死刑符合民意,废除死刑不符合国情,处死杀人者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等观点。
论文从死刑的产生发展和死刑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各学派对死刑的存废之争阐述死刑存废的利弊。死刑的存在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当然任何事物都是有其两面性的,死刑反对论者的理由值得我们探讨,死刑的存在肯定是有缺陷的,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我们现阶段更该关心的是如何使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积极效用和减小消极效用。笔者认为,我们对待死刑的正确态度应是:既要坚持死刑刑罚的积极作用,充分保证其有效性的实现,又要克服其弊端,从而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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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