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摘 要]在刑法学中,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利的一种刑罚。古代便有杀人偿命这一说法,自其诞生在奴隶社会以来,便一直处于刑罚之首,直至现代。由于现代人权运动的勃兴,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国际标准,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和推广。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认为死刑不人道、侵犯人权,呼吁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立即废除死刑。近年来,死刑存废的问题在中国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刑法学界对死刑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过多次研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内地死刑适用过多的批评和进一步限制死刑的现实立场大致趋同。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治与人文背景看,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所以死刑存废一直都是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论文解释了死刑的基本概念,产生发展,死刑存在的价值及其限制,及死刑存废这两大争议中产生的思考。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争议 人权 思考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死刑也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发展史
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可以和人类的法律史一样久远。中国历史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从奴隶社会开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行为的重要方法而存在。各国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广施滥用死刑。直到17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正式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此后,欧洲各国都对死刑的利弊优劣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三)死刑的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制定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不杀”死刑政策,并对死刑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这是在犯罪情节上所做的限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对犯罪主体所作的限制;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对适用死刑在复核程序上所做的限制;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是对执行制度所作的限制;这些限制深刻体现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但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至今我国仍保持了64种罪挂有死刑,其中暴力犯罪20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31%;非暴力犯罪44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
当今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也就是说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死刑或实际上不适用死刑,而且这个趋势还在继续。比如2003年7月1日欧盟已全面废除死刑。在欧洲国家中,如果哪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能获准加入欧盟。这也就难怪我国的死刑政策和现状,经常受到国际舆论的批评。但是各国都有各国的国情,都有按照自己国情做出不同选择的权利。世界上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均未废除死刑,我国目前保留死刑固然有现实的合理性。首先,我国人口众多,人民思想素质参差不齐,在现实社会中尚未形成普遍较高的自律意识形态;其次,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死刑的呼声依然很高。但是,随着民主化的提高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最终全面废除死刑势在必行。至于如何操作,我赞成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的观点,即首先消减死刑罪名然后严格控制司法程序,循序渐进,以期最终全面废止。比如,单纯的经济犯罪就可以逐步取消,因为生命无价,单纯的经济犯罪大多为智能型犯罪,在预防经济犯罪的有效性上刑罚的严厉性远不如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完善法制、堵塞漏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比采用极刑有效得多。
(四)死刑的功能及其特征
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这种强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替的作用。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受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从理论上说,任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为弃恶从善的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有的监狱改造资源之下,许多前述类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几乎不可能改造好的,若这些危险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当这些罪犯在监狱里接触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属等人时,这些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这些罪犯越狱出去,那么,社会上的广大群众就有可能惨遭残害。因此,从特殊预防来看,对这种罪恶透顶的罪犯应适用死刑,让其无法再次犯罪。
二、死刑存废的争议
在国外,废除死刑的主张自提出至今已持续两个多世纪,其不但引发了死刑废除的大论战,而且直接导致了废除死刑的世界性趋势。
存废两派论战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1.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
废除论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贝卡丽亚认为刑罚起源于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但生命权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且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所以对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保留论者卢梭指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不违背社会契约。
2.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
废除论认为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其理由是死刑给人的印象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将随死刑的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并且并非人人都惧怕死刑。相反却有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这足以表明死刑的威慑作用具有局限性。与废除论者的主张针锋相对,保留论学者史蒂芬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