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及其防治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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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冷暴力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家庭冷暴力的严重危害性,施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冷暴力虽然是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但是其造成的伤害不亚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形式所造成的伤害,相反,家庭冷暴力造成的损害往往会超统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鉴于这样严重的危害性,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具有公平性,要求施暴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任何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双方,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会因为有特殊关系的存在而享有任何特权。在夫妻之间,由于自身的冷暴力过失而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数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而请求法律的豁免。谁侵权谁就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民法中的通行做法。家庭冷暴力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破裂,使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负担无法得以平衡,这就必然会导致权益的不公。而根据我国民法主体的平等性,赔偿处理的公平性,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从而使一个失去平衡的法律关系得以恢复。法律应赋予家庭冷暴力中的无过错方在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那些受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才能尽可能平等而公平地享有手中的民事权利。(三)民事过错原则要求施暴者承担赔偿责任
1.家庭冷暴力实施者从其行为上讲是事实侵权。在众多的因家庭冷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大多都是心理需求不满而使受害方心理痛苦,并对施暴者丧失信心。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被侵害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法定离婚时的要件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被侵权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相关的家庭暴规定条款,来追究家庭冷暴力实施者的侵权过错赔偿责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从立法意义上讲,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家庭冷暴力施暴者侵害了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1)是违法行为,禁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方式,致使配偶身份利益或者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行为。(2)损害事实,以配偶身份利益和精神方面受到损害为事实。(3)因果关系,即配偶身份利益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是侵害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4)主观过错,即侵害者实施的侵犯配偶身份利益和精神方面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冷暴力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单从这方面来说,单方面的冷暴力过错应当赔偿。根据民事过错应当赔偿的立法本意,必须追究其民事责任,国为在家庭冷暴力中,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果不能对其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和约束,那么就违背了婚姻法中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因此,在法律管辖的家庭暴力的范围内,不能仅仅考虑传统武力上的暴力,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公正客观的评论受害方的损失。总之,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的暴力形式,其伤害程度甚至高于传统的家庭暴力。所以,对于家庭冷暴力的问题,不能忽视,必须加以重视,这不仅是夫妻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全社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这样才能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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