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及其防治对策

[摘 要]家庭冷暴力已经取代传统的家庭暴力形式,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的首要因素。这种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对家庭冷暴力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从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和特征着手,根据目前中国家庭冷暴力的现状,对其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的防治对策以及对家庭冷暴力行为要求侵权赔偿的必要性,从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 危害 防治对策 赔偿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特征及现状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而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等。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家庭冷暴力具有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是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很广。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镇,乡村,也不管家庭成员的素质如何,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的存在。

2.家庭冷暴力具有多样性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形式,它会因为家庭成员不同的性格和家庭不同情况而出现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还有的对家庭成员不管不顾,不加理睬,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承担夫妻和家庭义务等等,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这和家庭成员的素质和性格是有很大的。

3.法律规范家庭冷暴力存在立法缺陷。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对传统的家庭暴力进行了规范,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由于对家庭冷暴力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没有对家庭冷暴力加以明确的规定。

(三)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家庭冷暴力的现状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对全国3500个家庭做调查中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扰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从调查数据看冷暴力最多,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例最小。海南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中冷暴力占45%。冷暴力近年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家庭中渐渐增多。据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民政局统计,2002年,该区通过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的2213件离婚案例中,相当多的比例涉及家庭冷暴力。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已经居破坏家庭的原因的首位,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究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心理和精神的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创伤,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之中,有的受害者更是失去了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婚姻关系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冷暴力对孩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家庭冷暴力在影响着夫妻双方的同时,也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性格孤僻,行为怪诞,心理上存在着很多问题,难与人沟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3.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家庭的范围之内,还危及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有大部分人因为受到家庭冷暴力的侵害而走向犯罪的道路,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家庭冷暴力的防治对策

面对家庭冷暴力的各种危害,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预防。

首先,要健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不是很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健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的法可依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规则,在法律上使家庭冷暴力的操作得到体现。

其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妇女及时得到救济。鉴于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的介入到家庭冷暴力。导致许多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使施暴者更加猖獗。事实上,家庭冷暴力也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由相关的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罚。

再次,构建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通常被列入到虐待罪的范畴。依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致使被害人死亡重伤的,才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法律不应将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一律规定为亲告罪,而应让施暴者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大多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顾及家庭和子女等因素而放弃追诉权,不寻求法律的帮助。而这样就等于是变相地纵容了施暴者。因此,对于那些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一律规定为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则较为合理。因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也严重地侵害了被害人的重大利益,国家有责任对这些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进行强制性的保护。

最后,家庭冷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我国民事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是在《民法通则》的第126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只针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面相当窄。《刑事诉讼法》也要求自诉案件原告人提出证据,规定缺乏罪证而又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但举证责任倒置又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这势必会造成处理相关问题的困难以及司法审判的尴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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